1978年,我參加大專聯考,原本考取的是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但因歷史科考了96分,獲准轉入歷史學系。當時其實也搞不清楚哲學和歷史有什麼不同,也沒打算以歷史研究為職志,只是一時興起,卻沒想到我竟從此與「歷史」糾結在一起,到現在還難分難捨。而在這三十多年的歲月裡,我經常會碰到的一個簡單卻難解的問題,也就是:何謂「歷史」?
假如我的記憶沒有錯亂的話,我在台大歷史系所上的第一堂課是「史學導論」。那是1978年的十月,授課老師是當時的系主任孫同勛教授。他是山東人,我聽了一年的課仍無法完全聽懂他的「國語」。他的板書無論中英文都寫得漂亮,卻潦草到不易辨識。但是,他對我的影響極為深遠。他用了極多的時間和力氣要我們思辨歷史知識的特質和歷史學家的責任。他不說廢話,不講故事,不動情感,只是理智清明的不斷追問我們:什麼是歷史?事實上,他所指定的教科書之一就是英國史家E. H. Carr(1892-1982)所寫的 What is History?(1961)。
有趣的是,當我在1989年秋天到美國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讀博士班的時候,在必修課HIS 500(Introduction to the Professional Study of History)琳瑯滿目的指定閱讀書單之中,也有What is History?這本老書。當然,我依然被迫要回答:歷史是什麼?
我已經忘記自己大一或博一的時候究竟如何回答老師的提問,但我知道,我的答案始終在變動之中。而我最新的認知是:歷史是人類對於過去事物的追憶與敘述,而書寫歷史或研究歷史主要是為了幫助人類「認識自我」,了解「自我」的形成過程、當前的成就與缺憾,以及「自我」與「他者」的關聯。至於「自我」的「界域」,可以小至單一個體,也可以大至社會與國家群體。而無論是個體還是群體,其「邊界」及駐足點都會與時俱變。
其次,我認為,理想中的歷史書寫必須先有「完備」的「史料」,凡是與「過去事物」有關的文字、圖像、聲音、影像、器物等,都必須蒐羅齊全。另外,必須設定書寫的目的及預設的讀者,以便決定書寫的語言、文體及體例。而且,書寫者必須保持「價值中立」,讓「史料」自己說話。但是,在實務上,「史料」不可能完備,「追憶」不可能無誤,書寫者不可能沒有立場。換句話說,「歷史事實」不可能百分之一百的真實再現。
此外,我發現,「歷史書寫」者往往會以今溯古,以主體的現況追溯其源流,但在「敘述」「歷史事實」時,卻大多習慣於依時間的先後次序,順敘而下。而所謂的「歷史事實」就像一座山或是月球的本體,我們使用語言或圖像所能描寫的,永遠只是在某個時間、站在某個或某些角度所觀察到的山形或月象。本體雖然只有一個,同一個人或不同的人卻永遠可以描繪出許多歧異的景象。
然而,任何一種「歷史敘述」都必須符合「證據法則」才可以說是「歷史事實」的某個或某些面相。而歷史學的「證據法則」接近法官審理案件時所依循的一些原則,雖然無法百分之百確保其對於「曾發生或存在之事實」的判斷「真實無誤」,但大多能符合多數人「常情」、「常理」的看法。就此而言,我們的確無法確信自己所「考證」或敘述的「歷史」絕對是「真相」。
由於「歷史知識(歷史書寫)」具有這些特質,倘若是替「公眾」寫史,那麼,任何人所寫或編的任何一本歷史著作,都會有以下的三點限制。第一,不是聖經:歷史著作的觀點和內容不可能令所有的人都信服,閱讀者也不應全盤接受。第二,不是百科全書:歷史著作的內容不可能無所不包,也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第三,不是最後的定本:歷史著作不可能永久適用,必須也必然隨著「自我」的變動而不斷改寫。
雖然如此,若要替「公眾」寫史,歷史書寫者仍必須努力避免觸犯以下五個禁忌。第一,一家之言:歷史著作不宜只呈現編撰者一己的觀點和好惡,必須盡量讓所有不同的聲音和價值都能顯現。第二,取悅少數:歷史著作不宜為了取悅特定的「少數」而決定某些內容的取捨,必須力求滿足最大多數人的需求。第三,背離事實:歷史著作所「敘述」的「人、事、時、地、物」不能違反「證據法則」。第四,脫離現實:歷史著作所選取的內容不宜與現今的境遇毫不相干或關係甚淺。第五,時序混亂:歷史著作對於「事件」或發展(變遷)所做的「敘述」,雖然可以有「順敘」、「倒敘」及「插敘」等手法,但其時間軸必須單一、清楚、連貫而固定,不宜有跳躍、偏移、斷裂、倒錯之情形。
因此,只要能認同這樣的「歷史」觀,並遵從上述的規範,那麼,任何人其實都可以成為歷史學家,都可以替自己或他人寫歷史,而任何「物件」都可以成為珍貴的史料。然而,這樣的認知和實務操作正面臨來自「數位科技」(包括個人電腦、手持式通訊與資訊設備、網際網路、通訊系統、以及相關的軟硬體設施)所帶來的新而嚴峻的考驗。
我們發現,在「數位世界」裡,虛構、偽造、或篡改「歷史」,變得非常容易。因為,資料的取得、複製、變改與傳輸非常簡單,而在資訊溢載的情況下,「網路族」對於資料往往只是搜尋、瀏覽、複製、刪除或轉傳,很少人會細閱、省思其內容,更少有人會進行考證或辨偽的工作。雖然說在數位世界裡,凡用過必留下痕跡,無論是虛構、偽造、篡改,還是增刪、重組、轉傳的動作,只要是透過網際網路或通訊系統,都會製造出新而且能不斷衍化的「文本」,任何人都很難將它們根除。但是,若真要追查,還必須有專業的技能和設備,才能讓「假歷史」現出原形,而且,往往抓不到「元兇」(原創者),只能找到一些「幫兇」(協創者)。更麻煩的是,每個「文本」其實都可以看作是一種「創作」,都在「數位世界」裡佔有位置,擁有身分,至少,有計量上的價值。換句話說,進入「數位時代」,我們必須重新定義所謂的「作者」、「真假」、「抄襲」、「閱讀」、「書寫」與「歷史」。至於答案,我也還在摸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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